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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沸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敏秀注册资本:7.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BNBKRK8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丝绸正街22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5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1日从位于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香山路2号附1号的四川本金印务有限公司印制购进标注有木瓜蛋白酶的冰鲜鸭肠包装袋(净含量1kg)23423个,截止2025年7月23日,已使用800个(其中17个为生产过程损耗)。现查明,当事人在冰鲜鸭肠(净含量1kg)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瓜蛋白酶,冰鲜鸭肠(净含量1kg)包装袋上的木瓜蛋白酶标注与实际不符合,当事人使用上述标注有木瓜蛋白酶的冰鲜鸭肠包装袋(净含量1kg)生产产品并销售783袋。当事人生产的冰鲜鸭肠(净含量1kg)销售单价是4.2元/袋。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冰鲜鸭肠(净含量1kg)的货值金额为783袋4.2元/袋=3288.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其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销售收入,因此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冰鲜鸭肠(净含量1kg)的违法所得为(783袋-227袋)4.2元/袋+853元=3288.2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鱿鱼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理1. 没收违法所得3288.2元;2. 没收已解封的22623张含有虚假内容的冰鲜鸭肠包装袋(净含量1kg);3. 处罚款0.5万元。 二、对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5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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