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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豪文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庆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339548737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李白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2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8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李白村一组从事生产、销售:文体用品、摩托车乘员头盔、机电产品;废旧物资回收;报废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回收经营活动至今。公司成立后主要通过实体店和网络生产销售其注册的渝信商标安全头盔、防护帽产品。公司占地面积18.7亩,设有流水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存储展示车间、办公室等部门,有生产管理人员28-40余人。现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期间,于2024年2月2日生产了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YX-201)81顶,其中1顶用于出厂破坏性检验。剩余的80顶以8元/顶的价格,分别于2024年2月25日销售给四川省成都市的经销商付燕30顶,销售金额240元;于2024年2月20日销售给重庆市的经销商杜久丽50顶,销售金额400元;共计销售金额640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主要由壳体、缓冲层、布标反光贴、腾空圈、佩戴装置、油漆、光油漆、商标贴、内衬布组成,其中佩戴装置由固定系带、内衬和锁扣组成。壳体和腾空圈塑料是在锦道来塑料有限公司购进后自己制作,购进价为11200元/吨,缓冲层泡沫在达州市鑫友源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为0.8元/顶;布标反光贴在晋江市夜视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为0.3元/顶;佩戴装置在台州市黄岩百和织带厂购进,购进价为2元/顶;油漆和光油漆在贵州珂岭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为60000元/吨。生产1顶上述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壳体需要使用0.3kg塑料,计3.36元;腾空圈需要使用0.1kg塑料,计1.12元;缓冲层泡沫0.8元/顶,计0.8元;布标反光贴0.3元/顶,计0.3元;佩戴装置2元/顶,计2元;1顶头盔共计生产成本7.58元,利润0.42元,上述批次的80顶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计生产成本606.4元,利润33.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税费缴纳证明,电费和人工工资等成本无法进行计算。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货值金额为640元,销售金额为640元,生产成本606.4元,利润为销售金额640元-生产成本606.4元=33.6元,即违法所得3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罚款1280元(货值金额两倍)。
128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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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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