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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虎鹿禾润盛家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益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3MA7G84D36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玉程街7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阳虎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24号
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在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玉程街78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队员送达《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在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玉程街78号将其他垃圾(废弃塑料膜),厨余垃圾(菜渣)混合投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
300.00元
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
2025-09-16
2
东阳虎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7号
2025年3月2日,当事人在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玉程街78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队员送达《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2025年3月3日,当事人在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玉程街78号将厨余垃圾(果壳)、其他垃圾(废弃塑料袋)混合投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
300.00元
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
2025-03-05
3
东阳虎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23号
2023年5月29日上午在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玉程街78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警示告诫单》。2023年5月29日下午,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依法巡查时,发现你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在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玉程街78号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投放。你在店铺内放置两个垃圾桶,桶内有易腐垃圾(菜叶,内脏),其他垃圾(塑料袋),你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投放。你屡次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
2023-06-19
4
东市监处罚〔2023〕3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从义乌市隆威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爆浆陈皮软糖”10袋(生产者:普宁市胜达悠品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4元/袋,售价5.8元/袋。其中9袋系过期前售出,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后仍放置在货架上待售,于案发日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以上,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共计货值5.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经营额小,未实际售出过期的“爆浆陈皮软糖”,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爆浆陈皮软糖”1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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