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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小睿家电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姣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4MAC3K3NA7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文笔街道农贸市场D栋19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罚〔2026〕4号
现查明,三穗县小睿家电销售店的待销售的型号QW-2105 、JTJ-200 、NSB100041和YH-100A1 取暖器各1台,在现场检查时和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型号JTJ-200 、NSB100041 和YH-100A1 取暖器的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销售取暖器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取暖器(型号JTJ-200 )进购价是20元/台,共进购了1台,销售价是25元/台;取暖器(型号JNSB100041 和YH-100A1 )进购价均是8元/台,各进购了1台,销售价均是10元/台;在案发前均未售出;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5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三穗县小睿家电销售店营业执照与何姣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事实; 证据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现场实施的行政措施及涉案物品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1月14日询问调查通知书和对何姣红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取暖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能提供取暖器(型号QW-2105)的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材料分别由当事人、证明人签
三穗县小睿家电销售店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圆整(¥:135.00元)   2.没收已扣押的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取暖器3台( 型号JTJ-200、NSB100041和YH-100A1各1台)。
135.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穗市监处罚[2024]2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三穗县小睿家电销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何姣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实际情况; 证据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现场实施的行政措施及涉案物品数量; 证据四:询问调查通知书及2024年1月30对何姣红的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经过及三穗县小睿家电销售店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234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市监罚告〔2024〕第28号)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罚款0.0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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