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世暖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3MA5KDPDQ9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姑婆山口西田电站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14
(2019)桂1103民初2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邹**,马**,马**
李**,李**,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市市监处罚﹝2024﹞1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启动激光打印机,就开始灌装包装饮用水,生产主管也未严格履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日管控,未及时发现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标示净含量情况。当事人生产无生产日期、净含量的包装饮用水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才被终止。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台账,按照现场检查查封的包装饮用水计算,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了154桶,其中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大桂山包装饮用水37桶,未标示生产日期、净含量的瑶湖天然饮用纯净水、瑶湖圣境饮用水分别为99桶和18桶。购买桶交易记录及成本核算证据显示,生产一桶大桂山包装饮用水的成本为26.8元/桶(25+1.8)、瑶湖天然饮用纯净水、瑶湖圣境饮用水的生产成本为20.8元/桶(19+1.80)。产品生产出来后,按照人们平常购买桶装饮用水的交易习惯,涉案产品包装饮用水不包含桶的成本的销售价为:大桂山包装饮用水2.40元/桶,瑶湖天然饮用纯净水、瑶湖圣境饮用水3.00元/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条之规定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425.20元(26.80×37+20.8×117=3425.2),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162.60元﹝(2.40-1.80)×37+(3.00-1.80)×117=162.60﹞。另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便出厂销售,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再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市市监责改﹝2024﹞1号)后,积极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形成了《问题排查报告》及整改到位的相关佐证材料。
1.警告;2.没收《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桂贺市市监强制﹝2024﹞4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桂贺市市监强制﹝2024﹞4号)查封的154桶包装饮用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贰元陆角(¥162.60)4.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2
贺平市监处罚﹝2023﹞119号
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八水包装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72.4元(大写贰佰柒拾贰元肆角);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72.4元(贰万零贰佰柒拾贰元肆角),上缴国库。
20000.00元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