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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牛盛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艾珍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8NMP6K28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越城中路1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5〕644号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经本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等业务。由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5月6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两种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实施了监督抽检,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其中NO:(2025)皖检JQ字第01248号《检验报告》载明,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大,标称生产单位:乐清市南科摩配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庐江牛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地点:庐江牛盛商贸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共柒项,检验日期:2025.05.19-2025.05.21,原编号或生产日期:2024-04/2024-04-01,抽样基数:20顶,样品数量:4顶(其中2顶备样封于本院),抽样日期:2025-05-06,检验依据GB811-2022及《庐江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202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低温)、耐穿透(低温)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依据《庐江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2025)》,判定为不合格。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专用章),签发日期:2025-05-27。NO:(2025)皖检JQ字第01249号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有: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L,标称生产单位:/,受检单位:庐江牛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地点:庐江牛盛商贸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共柒项,检验日期:2025.05.19-2025.05.21,原编号或生产日期:2024-03-08,抽样基数:10顶,样品数量:4顶(其中2顶备样封于本院),抽样日期:2025-05-06,检验依据GB811-2022及《庐江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202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佩戴装置、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低温)、耐穿透(低温)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依据《庐江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2025)》,判定为不合格。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专用章),签发日期:2025-05-27。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当场签收,告知其被抽检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结论不合格,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途径及方法。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相同型号规格摩托车乘员头盔在售。据当事人陈述,两种型号头盔都是2025年5月5日由乐清会诚头盔商行送货过来的,因都是夏季戴的,简称夏盔,其中大号头盔购进20顶,于2025年5月6日抽检日销售给抽检机构4顶,剩余16顶已于2025年5月10日退回供货商,进价11元/顶,售价13元/顶,已销售的4顶头盔获利8元,该头盔货值金额260元;L型头盔购
1;罚款柒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
7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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