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兴隆电动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忠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6HYHXEX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独山县百泉镇盛源国际A区一层商场内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3]01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四川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购1辆型号为TDT22603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和5辆型号为TDT21601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到店销售,型号:TDT22603Z的车进货价1210元/辆,销售价1530元/辆;型号:TDT21601Z的车进货价1060元/辆,销售价1380元/辆,已销售1辆,获利320元。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在该车行检查时发现摆放有型号:TDT21601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4辆和型号:TDT22603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1辆在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对比涉嫌加装座垫和尾箱。我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车辆检测,2023年4月14日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编号:W-04-2023-0037、W-04-2023-0038的检验报告,W-04-2023-0037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整车质量”检验结果是64kg,技术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检验结果是1278mm,技术要求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检验结果是497mm,技术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结论为样品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W-04-2023-0038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整车质量”检验结果是64kg,技术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检验结果是466mm,技术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结论为样品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当事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两种型号共6辆电动自行车,已销售1辆(型号:TDT21601Z),被查封5辆,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8430元,违法所得32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地的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地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4、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经营资质;
6、执法人员先行查封的“小刀”电动自行车5辆(独市监强制[2023]-01-08),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或相关出证人的签名确认。
罚款0.42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215.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4-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