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煤嘉和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国圣 | 注册资本:2868.2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8780C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行廊镇浦溪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8
(2022)湘1024民初1747号
劳动争议
李**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嘉禾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8
(2022)湘1024民初1746号
劳动争议
林**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嘉禾县人民法院
3
2022-10-24
(2022)湘1024民初1747号
劳动争议
李**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嘉禾县人民法院
4
2022-10-24
(2022)湘1024民初1762号
劳动争议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李**
嘉禾县人民法院
5
2022-10-24
(2022)湘1024民初1763号
劳动争议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林**
嘉禾县人民法院
6
2022-10-24
(2022)湘1024民初1746号
劳动争议
林**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嘉禾县人民法院
7
2022-10-19
(2022)湘1024民初1759号
劳动争议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罗**
嘉禾县人民法院
8
2022-10-11
(2022)湘1024民初1746号
劳动争议
林**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嘉禾县人民法院
9
2022-10-11
(2022)湘1024民初1747号
劳动争议
李**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嘉禾县人民法院
10
2021-10-08
(2021)湘1024民初1768号
合同纠纷
嘉禾县绿之源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
嘉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8
2022-02-28
(2022)湘10民终3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0
2021-11-03
(2021)湘1024民初1768号
合同纠纷
嘉禾县绿之源园林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0
2021-11-02
(2021)湘1024民初1691号
劳动争议
伍**、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06
2021-03-31
(2021)湘1024民初110号
合同纠纷
嘉禾县绿之源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22
2021-03-04
(2021)湘1024民初2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诉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10
2020-04-27
(2020)湘10民终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嘉禾县玉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1-01
2019-12-13
(2019)湘1024民初1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嘉禾县玉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247.5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21
2018-08-07
(2018)湘1024民初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嘉禾县新鸿昌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80177.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3-08
2018-02-11
(2016)湘1024民初798号
劳动争议
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诉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3-08
2018-02-11
(2016)湘1024民初771号
劳动争议
雷**诉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郴嘉)应急罚﹝2025﹞工贸-14号
事实 1、2256 底板巷当班两个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事实 2、2454 运输大巷动力电缆与放炮母线未分开悬挂
对湖南省煤业集团嘉禾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嘉禾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1
2
嘉市监处罚﹝2025﹞147号
经查证:你公司机修厂2014年1月份第二轮对外承包经营时为生产经营所需,在机修厂安装了两台起重机械(吨位标识分别为5吨、3吨)并开始使用,2024年初承包期截止以后,机修厂回收到公司继续经营,这两台起重机械即继续在使用,日常用于在机修厂车间内吊些重量较大的物品。至本局立案后执法人员调查时,日常使用中的这两台起重机械一直未经检验,你公司无法提供其检验合格报告。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这两台起重机械,并报局领导批准,对这两台起重机械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
50000.00元
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