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转斗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小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MA487MRM1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转斗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4﹞225号
2024年5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以下简称柴油)进行省级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湖北省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9日,省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鄂市监检鉴结〔2024〕57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G202401871),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异议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省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柴油、92号和95号车用汽油进行复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均合格。2024年8月27日,省局将案件交办通知书(鄂市监交办[2024]56号)交办本局,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梅小英和涉案柴油供货方法定代表人梅正忠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和供货方均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9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乙醇汽油、煤油柴油零售。当事人涉案不合格柴油系2号罐对应2号加油枪抽取涉案样品。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涉案柴油抽样基数(液位仪上显示数据)7485.17升,经比对当事人使用的液位仪数据显示如:2024.5.22.23:02该液位仪前量为7025升,2024.5.22.22:59该液位仪前量为22663.6升,2024.5.22.22:58该液位仪前量为7025升,2024.5.23.11:43该液位仪前量为6396.5升,2024.5.23.11:42该液位仪前量为22300.3升,2024.5.23.11:40该液位仪前量为6395.5升。当事人使用的液位仪在同一时间段跳动幅度较大,根据上述液位仪数据和当事人供述其液位仪2024年年初已无法正常使用,证实液位仪异常,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数据。故2024年5月22日抽检时当事人液位仪上显示数据7485.17升不能认定为抽样基数。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用POS机读取涉案柴油2号加油枪日累数据,当事人日销售柴油分别为:2024年5月17日销售1084.24升;5月18日销售1684.56升;5月19日销售1207.55升;5月20日销售1435.53升;5月21日销售1864.29升;5月22日销售584.96升;5月23日销售1023.75升。2024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安徽储嘉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调取当事人的出库单,其提供了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3日柴油出库单分别为:6.58吨、5,35吨、2.55吨,并提供运输车辆为鄂H63979油罐车。通过其提供的数据计算涉案柴油共计11530.04升。5月17日进油6.58吨(7954.55升)-5月18日销售1684.56升、5月19日销售1207,55升+5月20日进油数5.35吨(6467.60升)=11530.04升,销售单价6.36元/升,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货值金额为73331元。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销售柴油1435.53升,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销售柴油1864.29升,合计3299.82升,销售金额计20986.85元(3299.82升×6.36元/升),-当事人购油成本17456.05元(3299.82升×5.29元/升)和税费2269.29元(17456.05元×0.13),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违法所得为1261.51元。因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购进柴油2.55吨卸入2号罐,故无法确定2024年5月22日省级监督抽查后涉案库存2号罐柴油产品质量状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2663.4元;2.没收违法所得1261.51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924.91元。
102663.4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2
钟祥市监处罚﹝2024﹞7号
经调查,该站于2023年9月购买上述两台燃油加油机,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就投入了使用,加油机示值误差经钟祥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符合国家规定,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当事人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责令停止使用,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