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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老庄镇妈咪宝贝奶粉专卖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花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4MA40NGJX4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镇平县老庄镇寺庄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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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3〕286号
2023 年 8 月 14 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 镇平县老庄镇妈咪宝贝奶粉专卖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 当事人所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 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当 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 年 8 月 28 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责令改正回访,发现当事人 仍不能提供所采购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 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023 年 8 月 14 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 镇平县老庄镇妈咪宝贝奶粉专卖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 当事人所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 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当 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 序号 7.3.2“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第四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裁量 等级:一般 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处 0.1 万元以上 0.28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裁量等级一般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 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 下:罚款 1000 元
1000.00元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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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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