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爱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22783428280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铁路桥南汽车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9
(2024)川2021民初42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唐**,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安岳县人民法院
2
2024-03-06
(2024)苏09民终1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王**,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纪**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29
(2023)苏0925民初68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纪**
王**,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建湖县人民法院
4
2022-01-11
(2021)皖0521民初50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魏*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5
2020-07-16
(2020)豫0122民初2982号
保险纠纷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19
2021-01-27
(2021)豫0122执276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04
2020-11-25
(2020)豫0122执保2007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东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39834.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8-27
2020-05-14
(2020)豫0103民初1753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1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03
2020-07-22
(2020)豫0122民初2982号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75.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7-26
2018-07-21
(2018)豫0105民初120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1.65元
民事案件
6
2018-07-05
2018-06-25
(2018)豫0105民初119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743.3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息交罚字﹝2026﹞第0300019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16170517011、王晓芬16170517050通过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调取车辆检测数据和照片、视频,发现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豫A0291Y/豫A879Y挂车装载货物于2026年02月07日09时03分经过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故意采取跨车道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测点,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经调查核实,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检测地磅《检定证书》1、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或者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首尾紧随、多车辆并排及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故意采取首尾紧随、多车辆并排及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16
2
牟城管罚决字﹝2026﹞第2570158号
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2000.00元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2026-01-21
3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48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6年01月13日10时21分,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1915L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息县G230曹黄林镇凉亭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曹黄林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619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7190kg,超限率14.67%。经调查核实,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4
粤高交罚﹝2025﹞01923号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豫VM0L32轻型栏板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案
30000.00元
高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5
5
豫郑荥交罚字﹝2025﹞第15000353号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300元
300.00元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06
6
豫郑荥交罚字﹝2024﹞第15001722号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200元
200.00元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30
7
豫漯交执法罚字(2024)第1000071号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1000.00元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7
8
豫新新交执法罚字(2023)第0504055号
郑州市人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7500元
7500.00元
新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