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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沁山说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韩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7BC4DP3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上三房村人民路1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3﹞202220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8月7日,当事人共生产正甘太空水(饮用纯净水)100桶,规格型号:17L/桶,保质期:常温密闭下60天(避光保存)。2023年8月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单位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位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正甘太空水(饮用纯净水)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共计7桶,当事人销售给抽样单位的价格是15元/桶(每桶中水的售价是2元,桶的售价是13元),销售额为105元。剩余93桶,当事人都于抽检当天以2元每桶(仅为水的售价,桶免费赠送后续回收)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额186元。全部100桶的销售额共计291元,利润共计100元。2023年9月1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正甘太空水(饮用纯净水)出具检验报告(892*****00474),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耗氧量(以O2计)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2.0mg/L,实测值为9.2mg/L。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892*****00474)和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892*****00474),当事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甘太空水(饮用纯净水)食品货值共计291元,违法所得共计100元。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正甘太空水(饮用纯净水)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或者举报。另经查,当事人雇佣有一名残*人员工,姓名:潘某某,聋哑人,残疾等级一级;2023年10月17日,永嘉县乌牛街道上三房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书,内容是:“兹证明我村一直以来无自来水管,村民生活用水都是自行取用山水。自永嘉沁山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取得取水许可证后,一直为我村村民免费提供方便快捷的净化水源用于村民生活用水,为我村村民解决了用水困难,提供了很多公益服务,做出了很大贡献。特此证明”。<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九)……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九)……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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