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梅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继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7FMLE3W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辰星体育产业园南侧综合楼25-2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0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51号
2023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辰星体育产业园南侧综合楼25-27的天津市梅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有已开封使用的坛坛乡精制剁辣椒1罐(净含量:2.3千克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2.05.11),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坛坛乡精制剁辣椒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1罐坛坛乡精制剁辣椒;2.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