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想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成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AYGAM2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置鼎时代中心2幢748室-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0号
案件名称:杭州创想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创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当事人杭州创想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与留祥路交叉口东南侧(A3地块)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杭州保俶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
275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6
2
甬路政罚〔2025〕201368
你公司的浙A59K05(6轴)于2024年6月28日8时58分,行经S313(普宁线)象山方向K203+61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8.87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87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510.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1
3
杭路政罚〔2025〕93125
2025年7月18日10时24分,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陆洋、李张林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7-1722:34:31车号为浙A59K05在X143横一线K6+250(萧山往钱塘方向)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8.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5吨。
-
1455.00元
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18
4
甬路政罚〔2025〕201280
2024年7月2日15时20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费翔、宋文彬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6-2808:58:02车号为浙A59K05在S313(普宁线)象山方向K203+61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8.87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87吨。
-
1510.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18
5
金路政罚〔2025〕50229
2025年1月14日14时28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国平、吴小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1-1304:56:39车号为浙A3X232在G235国道义乌方向K802+6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56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56吨。
-
1014.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03
6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5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19时00分雇佣驾驶员张访春驾驶浙A2D8S8轻型自卸货车从临平政工出[2023]39号年产10万台电子专用制造设备项目工地装载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途径塘栖镇张家墩路区支路(7号地块配套道路、富塘路段)二期,将所载建筑垃圾倾倒在临平区塘栖镇39号地块工地南侧外的空地进行消纳;2024年9月15日晚上,我单位执法人员接临平区塘栖镇综合巡查大队群中的三文村网格线索反应,位于塘栖镇39号工地(临平政工出[2023]39号年产10万台电子专用制造设备项目)内有车辆对外处置建筑垃圾;当日21时43分,执法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检查发现,运输车辆车牌为浙A2D8S8、浙AX77B0(另案查处,案件编号:杭临平塘栖立字〔2024〕第000132号)轻型自卸货车,均为空车,车辆所载建筑垃圾为废弃余泥,执法人员通过浙里办建筑垃圾电子联单查询显示,当事人的车辆车牌为浙A2D8S8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圾未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也未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当日22时18分,当事人驾驶员张访春到临平区塘栖镇39号地块工地南侧外的空地(建筑垃圾倾倒现场)进行指认,并承认倾倒场地为当事人自行偷倒,并非由单位或个人提供,共计倾倒建筑垃圾15车,每车7立方,实行密闭化运输,沿途未发生遗撒泄漏等情况;经执法人员测量,倾倒的建筑垃圾长19.5米,宽15.4米,高0.7米,共计210.21立方米,约357.357吨,当事人承认倾倒建筑垃圾约178.5吨,其余部分的建筑垃圾由赵保福驾驶浙AX77B0轻型自卸货车倾倒,另外绿网覆盖部分的建筑垃圾为不清楚。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土工地《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无法出示准运手续及运输建筑垃圾未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也未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属于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行为。当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临平综执责改字【2024】第002455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18日17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杭临平综执查(扣)决字【2024】第0002022号),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车辆车牌为浙A2D8S8轻型自卸货车实施扣押。2024年9月18日14时2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2024年11月14日,临平区塘栖镇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出具“2024年9月15日,杭州创想运输有限公司浙A2D8S8轻型自卸货车,在临平区塘栖镇39号地块工地南侧外的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场地,未在我中心续批(备案),并不予补办审批手续。”及“2024年9月15日,杭州创想运输有限公司浙A2D8S8轻型自卸货车,在临平区塘栖镇39号地块工地南侧外的空地倾倒的建筑垃圾已经清理干净。”的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
49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06
7
杭路政罚〔2024〕06266
2024年8月19日15时4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浦天熠、董泽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8-15 03:14:44车号为浙A3X232在富阳西收费站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8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81吨。
-
1201.00元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06
8
杭路政罚〔2024〕06268
2024年9月2日17时7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浦天熠、董泽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8-28 01:18:28车号为浙A3X232在鹿山收费站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7.49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49吨。
-
1303.00元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06
9
杭路政罚〔2024〕06269
2024年9月6日10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浦天熠、董泽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9-06 03:41:27车号为浙A3X232在鹿山收费站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4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4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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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0元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06
10
杭临平乔司罚决字﹝2024﹞第000027号
2024年3月7日当事人杭州创想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工程渣土(余泥)。当日14时22分车辆在途经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路交叉口北侧100米时,被执法人员查处。经核实,当事人的车辆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当事人的行为属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35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