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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怡梵家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叶勤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2MA2NLBKG4N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汉王中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8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
六安怡梵家居有限公司,马**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六环﹝金安﹞罚﹝2024﹞13号
家具生产项目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调漆和工件晾干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的家具生产项目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调漆和工件晾干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于2024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金安)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9日提交《关于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积极采取修复关闭晾干房门窗、更换废气治理设施吸附棉和活性炭等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罚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7200.00元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