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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济世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辽沈二街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4MACC99L159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57-1号(5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大市监处罚〔2025〕8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4年9月25日与辽宁聚合紫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于2024年10月1日-10月31日期间,在沈阳新闻综合频道、辽宁公共频道发布“气血双生酒”广告,广告费1945元。“气血双生酒”由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号为:国药准字 B20020685 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滇广审准许字[2023]第000034-000043号,有效期至2025年6月21日。当事人在养生专题节目中宣称气血双生酒,得到证实的效果包括:溶栓降压,冠心病、心绞痛、心慌胸闷症状消失…等内容。上述药品因广告没有增加销量,当事人已支付广告费用19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辽宁济世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辽沈二街分店负责人刘淼授权其经理高文菁的授权委托书,刘淼、高文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及被授权人可以签订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的事实。 3.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沈和市监案移〔2025〕3-1 号)共6页、违法广告视频光盘一张;证明我局案件来源的依据及当事人涉嫌在成都广播电视台中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行为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辽宁济世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辽沈二街分店经理高文菁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行为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相符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与辽宁聚合紫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存在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行为及已经缴纳1945元广告费用的事实。 案件性质:辽宁济世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辽沈二街分店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已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945元以上4935以下的罚款。
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处罚如下:罚款3890元
3890.00元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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