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木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根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30MACLETFQ1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区长滩路南侧G-07-7-2栋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6〕72号
当事人伪造履行法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证据、提供虚假生产记录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被许可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金木果伪造履行法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证据、提供虚假生产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
被吊销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王根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慧军五年内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慧军聘请非本公司工作人员彭志红并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彭志红提供数据制作履行法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和生产记录,故意实施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余慧军处以其上一年度从金木果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对食品生产真正负责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慧军,应该对其依法处罚。鉴于法定代表人王根树在组织食品生产过程中作用轻微,不对其实施罚款处罚。王根树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对金木果的食品生产履行其法定责任,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金木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结合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金木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万五千元;三、吊销许可证;四、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慧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二十四万元;二、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建议对法定代表人王根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综上,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金木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万五千元;三、吊销许可证;四、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慧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二十四万元;二、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建议对法定代表人王根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750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