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汉昌电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琪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390K1M1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枫岭头村灵罗公路以南1幢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稽商处罚﹝2023﹞03号
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本局认为,1.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740.2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2
饶市监稽八(商)罚决〔2023〕3号
反不正当竞争侵权、产品质量侵权
1.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处违法金额0.5倍罚款,计88316.2元;2.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计18424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06740.2元。
106740.2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