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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小陶拉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立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4BRDFD9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工农路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于2026年5月2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于2026年7月2日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牛骨头”是用于每日炖汤的原材料,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够,在使用过程中不知需要查验相关资质。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自身不够重视,所以未能及时改正,在第二次检查时才了解自身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 上述食材“牛骨头”是当事人在应城市楚牛香零售店内购入的,第一次检查时当日购进3公斤,41元1公斤,花费123元,第二次检查时当日购进 2公斤,共花费82元。 根据检查情况和当事人供述,我们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3裁量阶次(拒不改正)从轻的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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