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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华竹面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073851818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华西办竹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4]18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7月10日注册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营业执照,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竹林村从事面条生产经营。当事人安顺市华竹面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06月13日生产上述2024年07月29日被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同批次麦子面(商标:华竹牌、规格型号:1500克/把、生产日期:2024-06-13、生产厂家:安顺市华竹面条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等级:/)共24把,同日,当事人以6.06元/把的价格将上述麦子面共24把全部销往好生源粮油经营部,好生源粮油经营部再将上述麦子面全部销售给安顺市开发区鲜悦达生鲜超市。安顺市华竹面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06月13日生产的上述批次麦子面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4-07-5171)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共召回该批次麦子面14把,其余10把因已销售无法召回(其中被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2把),上述召回的14把麦子面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采取销毁措施。该批次华竹牌麦子面共生产24把,成本共计136元,货值金额共计145.44(24×6.06)元,扣除当事人已召回并销毁的14把外,该批次华竹牌麦子面共销售10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0.6(10×6.06)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陈家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吴小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人合法接受调查事实。 2.2024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事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扣押了一包由湖北康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栀子黄(商标:/、生产日期:2023-11-01、规格:1KG/包)的情况。 3.2024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华竹牌麦子面的数量、价格、成本、原材料等情况的事实。 4.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湖北康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栀子黄”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报告》无异议。 5.2024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2024年6月13日生产麦子面不合格的原因的事实。 6.“2024年生产计划”复印件1份,“华竹面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6月13日生产食品名称为“麦子面”的产品数量为2件规格为(每件12把,每把3斤)每件36斤,共计生产销售72斤的行为事实。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打印件1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
罚款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6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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