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市龙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欣欣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10MABKX9HT5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胡杨河市一三七团众康苑1号楼A单元1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师市监处罚〔2026〕231号
2026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杨河市龙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进行询问调查,据调查:胡杨河市龙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从乌鲁木齐市百信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盒国医研负压拔罐器(1*12只),进货价28元每盒,索要了进货票据、供应商和生厂商的生产资质,生产日期:2023年2月19日,保质期:五年。每盒国医研负压拔罐器内包装含赠品液体敷料/14-10-08一盒,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日,有效期三年。当事人承认没注意到赠品已经过期,以为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国医研负压拔罐器一样都在保质期内。截至2026年8月11日,共销售0盒,故认定货值金额0元,违法所得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实。
2.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3.涉案医疗器械无质量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说明表》1份(共7页),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询问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期间未产生危害后果。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批发企业资质材料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资质材料1份(共5页),证明涉案产品来源合法,无产品质量问题。
案件性质:胡杨河市龙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没收2盒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赠品)液体敷料/14-10-08。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