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城县惠家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9MA0N0F6M7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三姓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5〕12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从朱洪敏送货车处购进了30袋“益盐堂”牌精制碘盐(规格:400克×50袋;净含量:2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2日;保质期:1095天。),未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购进价格为21.00元/袋,销售价格为25.00元/袋。现已销售19袋,店内剩余11袋。涉及货值750.00元,收入475.00元。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制作了召回计划并张贴了召回公告。
1.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1125.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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