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康越铭炜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游梅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CRBMPH1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天府大道27-1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416号
经查,当事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国药控股监利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4日购进由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0.25g×32粒/盒“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41022109)10盒、2025年2月5日购进由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0.375g×15片/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国药准字H14023129)20盒;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我局2025年5月28日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5〕79号)要求,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凭处方单于2025年6月30日16:15:16销售阿莫西林胶囊1盒、2025年6月30日19:35:27销售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盒。...[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