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华鼎仕检测技术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692341809H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33号院1号楼4层N84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7
2025-12-17
(2025)京0102执7556号
合同纠纷
北京某技术服务中心;北京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市监处罚〔2026〕4861号
经过核查,北京安华鼎仕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与被检测单位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根据合同要求按照流程规定对需测试样品进行了采集,2025年6月17日采集了4个点位的总悬浮颗粒物,采样时间是9:32-10:33,10:33-11:33,11:35-12:35,12:36-13:38;非甲烷总烃4个点位采样时间为9:30、10:00、10:37、11:40;苯、苯系物对4个点的采样时间9:32-10:32,10:33-11:33,11:35-12:35,12:36-13:36;噪声对4个点采样时间11:53-11:59,12:04-12:11,12:20-12:26,12:32-12:48;在采集样品时有2名工作人员分别对各个点位进行了样品采集,但是采集样品时间有重复,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19)版第十九条和(2025)版第十八条规定:现场测试和采样操作过程,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同时未记录废水采样的截止时间。也未制定监测方案。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另查,项目编号XXXXXX环境水质采样记录表中未见现场平行样品信息,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中10.2.3现场平行样品的要求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检测结果无法复核。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通报批评。
3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