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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善群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BY9TY45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书香蓝郡南区1号楼8号和11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减罚〔2024〕224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
2024年8月14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收到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办的食品抽检《检验报告》№:SDC20249443,报告显示镇赉县镇赉镇善群食品超市经销的芹菜样品经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产生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建议,现责令镇赉县镇赉镇善群食品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合计:5002.00元。 妥否,请批示。
5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2
镇市监处罚{2023}97号
2023年4月27日,镇赉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办的食品抽检检验报告SDC202300727,报告显示镇赉县镇赉镇善群食品超市经销的芹菜样品经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超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特申请立案。
罚没款合计2017.4元
2017.4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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