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NWPK76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45号云南省电子工业研究所科研大楼六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字﹝2026﹞047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向墨江佳鑫新型建材厂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080112),检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检测分析方法为:1.低浓度颗粒物检测,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2.烟气参数检测,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修改单;3.氮氧化物的测定,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4.二氧化硫检测,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废气检测结果表中载明二氧化硫的实测浓度平均值为37MG/M3、排放浓度平均值为97MG/M3。 经核对该份《检测报告》的原始数据,认定如下:1.该份《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在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并标注了CMA标志,证明当事人向社会出具了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2.检测所使用的设备为自动烟尘综合测试仪ZR-3260B型(仪器编号:PYYQ-XC115),该设备校准时间为2025年7月2日;3.采样员对固定污染源进行了三次检测和采样,其中编号为25080112-FQ01-1-1-1的样品对应的《ZR-3260B型采样报表》显示:开始时间2025-09-01 16:36结束时间2025-09-01 17:35,二氧化硫实测浓度0MG/M3;4.《检测报告》中废气检测结果表中载明编号为25080112-FQ01-1-1-1的样品二氧化硫的实测浓度<3MG/M3、排放浓度<3MG/M3,且以3MG/M3为替代值参与平均值计算;5.《检测报告》中废气检测结果表中载明三组样品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97MG/M3,该结果仍为错误数据,无法核算。 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中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1.3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的规定,二氧化硫实测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应重新校准量程,该次检测采样员未按照HJ 57-2017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继续进行第二组样品采样和检测。依据《固定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10.2.2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的规定,采样员发现二氧化硫实测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并没有进行第四次采样和检测,并将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数据用于平均值计算,导致结果失真。另外,三组样品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97MG/M3,该结果仍为错误数据(若以3MG/M3为替代值参与计算,平均值应为106MG/M3)。综上,可认定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080112)为不实检测报告。该份报告的检测费用为854元。
1.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