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施家塘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Q15AX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蕲州镇施家塘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07
2020-04-22
(2020)鄂1126行审3号
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蕲春县施家塘加油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07号
经查:2024年3月3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石化集团商标字号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的含有(注册商标第4类第1905427号、第37类第1385942号、第39类第795857号)商标标识的图片,委托张小平制作铭牌1块,制度牌8块(均含有商标标识),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内。2024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铭牌及制度牌已悬挂25日(2024年4月1日-4月25日)。在此期间,当事人销售0#柴油475升,销价6.8元/升,销售额3230元,销售92#汽油645升。销价708元/升,销售额5031元,销售额合计8261元,故违法所得为826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