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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红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怀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P3BR8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南湖路红旗欣居B2-112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8
(2023)鄂0111民初17468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邓*
武汉红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爱百家超市,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洪山区拉菲宠物用品经营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消行罚决字﹝2026﹞第0047号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给予武汉红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武汉市洪山区消防救援局)
2026-05-28
2
洪市监处罚〔2026〕182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份开始为红旗欣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小区、物业中心醒目位置公示栏上公示了代收水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收费项目、收费业态、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公示代收水费标准为“2.62元/吨”。当事人2024年缴费户数为6231户,2025年为6226户,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按2.62元/m3代收取住户水费,按《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定价2.47元/m3向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缴费,超政府定价标准0.15元/m3。自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按2.62元/m3向住户共收取水费3638281.34元,若按政府规定2.47元/m3标准收取计算,应收3429982.79元,实际多收208298.55元。2025年1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5])2-122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上述两年期间多收住户的水费。经当事人与住户协商一致,决定采取以抵扣水费方式退款,共计208298.5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全体住户签字的水费抵扣明细,经电话抽查回访住户,均已收到当事人的退还水费。从2025年12月9日起,当事人按政府定价2.47元/m3向住户收取水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当事人向住户已退回多收价款,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4149.28元。
104149.28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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