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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海鹏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85MADXNBW18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泉都大道东1号世界风情街6幢包括酒店主楼-2至8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人社监字〔2026〕第030-5号
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恩人社监字〔2026〕第030-2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拖欠员工工资。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DXNBW188 地址: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泉都大道东1号世界风情街6幢包括酒店主楼-2至8层 法定代表人:林海鹏 经调查,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恩人社监字〔2026〕第030-2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恩人社监字〔2026〕第030-3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股,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员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恩人社监字〔2026〕第03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恩人社监字〔2026〕第03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恩人社监字〔2026〕第030-4号)、你单位提交的相关书面回复及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9号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情节严重。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9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见附后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000.00元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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