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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宏坤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331515694X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吴川市梅录街道城中社区上山村煲粥岭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6
(2024)粤0402民初2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3
(2023)粤0883民申5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顺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吴川市人民法院
3
2023-10-18
(2023)粤0883民初2254号
定金合同纠纷
梁**
吕**,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川市人民法院
4
2023-03-01
(2021)粤0402民初226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伟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9
(2022)粤01民终25186号
合同纠纷
珠海凯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18
(2022)粤01民终25186号
合同纠纷
珠海凯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8-10
(2022)粤0117民初2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凯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8
2022-03-07
(2022)粤0117民初2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凯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9
2022-03-07
(2022)粤0117民初2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凯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30
(2021)粤0402民初226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伟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伟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5
2023-06-20
(2023)粤0117执780号
合同纠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凯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03
2019-01-21
(2018)粤0883民初2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03
2020-10-13
(2018)粤0883民初2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3411.4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4-29
2019-04-22
(2019)鄂0191民初12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2-01
2019-01-25
(2019)鄂0191民初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嘉禾)综执罚字﹝2025﹞第100号
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水域排放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以上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6月17日,我街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向水域排放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证据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嘉禾)综执责字〔2025〕132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贰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嘉禾街道办事处
2025-07-29
2
穗云(嘉禾)综执罚字﹝2024﹞0443号
2024年12月22日22时48分左右,吴川市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中交二公局广州设计之都嘉禾片区项目中夜间超时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实施)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嘉禾街道办事处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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