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微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军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4MA77NYNN9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学苑路君豪绿园小区145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师市监处罚〔2025〕10号
1.商标所有权:“南孚”商标为国家商标局核准的第40077373号第9类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丰蓝”商标为国家商标局核准的第11677666号第9类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4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4月6日,两个商标均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有,尚在法律保护期内,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及相关的权益。
2.认定侵权产品数量:2024年12月25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涉案电池进行鉴定后向我局出具《鉴定证明》((2024)南孚409076),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丰蓝”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在营业场所张贴召回公告,至公告期满,无消费者到店退回相关电池,故认定侵权产品数量为现场扣押数量,即“南孚”碱性电池5号电池151粒,“南孚”碱性电池7号电池161粒,“南孚”1号碱性电池22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18粒,共计352粒。
3.资质及票据:至《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期满,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电池的进货票据、销售票据及电池经销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货值金额认定: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记录或其他有效销售凭证,无法查实销售价格,对当事人口述的销售价格不予认定,采用市场询价的中间价格进行认定。至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时,有“南孚”1号碱性电池22粒,该型号商品市场中间价格为10.0元;“南孚”5号碱性电池151粒,市场中间价格为2.58元/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161粒,市场中间价格为2.54元/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18粒,市场中间价格为5.35元/粒。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供述内容予以认定违法经营额:22×10+151×2.58+161×2.54+18×5.35﹦1114.82元。
1.没收侵犯“南孚”、“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共计352粒。(详见财物清单〔2024〕543号)。2.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11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