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匠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双俭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8AW4C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飞扬新天城A1栋19楼190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为荆门市掇刀区飞扬新天城大厦19楼,现在淘宝平台从事互联网销售工作,店铺名称是“匠心干货专卖店”。
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匠心干货专卖店”店铺销售的“空心山楂”宣传页面标注有“0脂肪、0添加、0色素”内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截图上的信息都显示当事人之前“空心山楂”宣传页面内容含有“无蔗糖、0添加、0色素”和“三蒸三晒空心山楂无核酸甜软糯无糖精钠无添加剂解馋官方旗舰店”等文字信息,之后当事人将宣传文字“无糖精钠无添加剂”进行了删除。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销售的“空心山楂”外包装图片,其标签配料表显示含有麦芽糖醇,而麦芽糖醇属于食品添加剂。
另查,当事人是从沧县洺发家庭农场购进的“空心山楂”,“空心山楂”的生产商为青州市金运来食品厂和沧州义合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空心山楂”供货商沧县洺发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6132000000023988481)、生产商青州市金运来食品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No:RD250Q01780)和生产商沧州义合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No.S2025-WT00113)。“空心山楂”的《检验报告》(No:RD250Q01780)显示“空心山楂”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胭脂红。
当事人2026年1月4日购进的“空心山楂”总量为1000斤(500kg),购进价格为5.049元/斤(10.098元/kg)。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空心山楂”在淘宝APP平台标注的销售价格分别为29.9元/袋(重量为100g)、39.9元/袋(重量为250g)、79.9元/袋(重量为500g)。当事人陈述称因淘宝平台有时有优惠活动,导致实际收款金额会有所不同,其中标注销售价格为29.9元的销售了16袋,实际收款金额为19.9元的销售了12袋,实际收款金额为29.9元的销售了4袋;标注销售价格为39.9元的销售了9袋,实际收款金额为39.9元;标注销售价格为79.9元的销售了1袋,实际收款金额为59.9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空心山楂”的货值金额为687.4元。
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整改之后的图片,对上述“空心山楂”进行下架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已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应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荆门市漳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