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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锦春注册资本:8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5667031534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融水县安陲乡九同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11-30
股权转让纠纷
南宁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王**,王**,彭**,陈**,广西金石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石**,金**,刘**,孙**,邹**,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0-20
2015-10-20
(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55号
合伙协议纠纷
敖**与刘**、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环罚字﹝2025﹞40号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矿区、选厂处于停产状态。尾矿库库面绝大部分已覆膜,西南面覆膜表面有尾砂沉积。该处覆膜表面的库内水的走向是排入尾矿库南面库内水收集沟,近期降雨量大,导致初期坝南侧坝面有库内水收集沟冲出的尾矿沉积。初期坝前期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有渗滤液导排口,检查时导排口已经被尾矿堵塞。渗滤液收集池下方自然冲沟、初期坝坝底均发现尾砂沉积。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1
2
(融)应急罚﹝2024﹞4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1.矿山未配备专职采矿、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2.安全管理人员未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相关内容;拟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相关内容项内容;拟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作出:责令整改消除隐患,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的行政处罚。
5600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08-16
3
(融)应急罚﹝2023﹞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1.未清理破碎口外侧排洪沟大石头堵塞存在汛期安全隐患。2.外包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1.未清理破碎口外侧排洪沟大石头堵塞存在汛期安全隐患。2.外包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案。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融)应急责改〔2023〕1-16号],证据四、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采矿证、相关证据材料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按上限的25%以上5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拟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按上限的25%以上5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拟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作出责令整改消除隐患,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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