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工防护装备(湖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麒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99W084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段(屈场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粤01民终23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傲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领工防护装备(湖北)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09
(2023)粤0113民初8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领工防护装备(湖北)有限公司
广州市傲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1
2022-11-23
(2022)鄂08民辖终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傲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领工防护装备(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5〕390号
经查明: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销售的FMABSVN安全帽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生产, 共生产540顶,销售单价11元/顶,共计货值金额5940元,生产成本9.38元/顶,违法所得874.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4.8元;2、罚款5940元。
594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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