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裕盛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卫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624MA0K4GYT4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怀仁市同仁家园小区二区4号楼10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怀市监处罚〔2025〕4号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局工作安排,配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同仁家园小区二区4号楼10号商铺正在营业的怀仁市裕盛烟酒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内45°老白汾酒捌盒(规格:475ml,批号:20240218451)、45°老白汾酒贰盒(规格:475ml,批号:20220919451)、42°巴拿马20版汾酒陆盒(规格:475ml,批号:20240418521)、42°巴拿马20版汾酒陆盒(规格:475ml,批号:20230625831),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上述商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王燕龙、芦毅鉴定,鉴定结论为:“防伪标识与我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杏酒鉴字【2024】编号:A0005326)。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对其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怀市监强制〔2024〕9号),扣押上述白酒,附财物清单。
经查,怀仁市裕盛烟酒行销售的45°老白汾酒10瓶是高卫珍以每瓶90元的价格回收的,42°巴拿马20版汾酒12瓶是高卫珍以每瓶270元的价格回收的并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140元。经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
当事人进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45°老白汾酒捌盒(规格:475ml,批号:20240218451)、45°老白汾酒贰盒(规格:475ml,批号:20220919451)、42°巴拿马20版汾酒陆盒(规格:475ml,批号:20240418521)、42°巴拿马20版汾酒陆盒(规格:475ml,批号:20230625831);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4140.00元)。
当事人进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14000.00元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