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建伟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建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M74FF5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永兴街道佛滩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永处罚〔2025〕121号
经查,当事人刘建伟2016年3月18日经营永善建伟百货店,目前办理了《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并悬挂。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善建伟百货店现场核查,未发现超保质期食品。当事人陈述2025年8月13日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永善建伟百货店门市内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属实,并进行了销毁。
且当事人承认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有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过期食品混放,未标注过期及失效相关标识。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购台账,无法提供上述过期食品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单据及质检报告,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购单据,也未建立进销购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过期食品销售价经当事人陈述“葱油风味烙饼”零售价2元/袋、“海鲜味面”零售价3元/袋、“香辣素肥肠”零售价1元/袋、“钵钵鸡味调味面制品”零售价5元/袋。确定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过期食品“葱油风味烙饼”12袋、“海鲜味面”5袋、“香辣素肥肠”16袋、“钵钵鸡味调味面制品”12袋。
2.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
当否,请批示。
80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