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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天佐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092765018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南路555号博朗天御一期2号楼1302-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0
(2025)新0105民初7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8
(2025)新0105民初714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5
(2025)新0105民初714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6
(2025)新0105民初7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1
(2025)新0105民初87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美霖五金经销部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0
(2025)新0105民初714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2
(2025)新0105民初7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7
2020-08-13
(2020)新22民终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7
2019-11-18
(2019)新2201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于2025年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5月)。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对该公司名下某购物中心的电、扶梯共12台设备提供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 2025年9月,当事人实习维保人员手持围挡栏购物中心18号、19号两部扶梯附近,仅使用手机分别扫描两部扶梯二维码,维保作业时间2分钟,且未设立围挡做安全防护。在本次维保工作中现场未查看扶梯是否有故障、未按照《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记录》中要求完成33个维护保养项目;购物中心27号、28号、37号、38四部扶梯处于停运(断电)状态,35号、36号两部扶梯处于通电但未运行状态。 上述八部扶梯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记录》中,2025年9月11日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维护保养基本要求等项目栏均已被勾选填写,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人另外两名维保人员在其中签字确认。 另查明,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中已明确维保电/扶梯的梯号、型号、维保时间、服务期限等,其中包含案涉扶梯6台;扶梯维保费用为每月280元/台,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半月保要求,即上述扶梯维保单次费用为140元/台。案涉另6台扶梯因案发时处于质保期内,由当事人免费提供维保服务,故当事人于本案中违法所得共计280元。
1.罚款6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以上合计60280元。
6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2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41号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采取措施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涉案电梯数量3台。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不超过1年的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10部的;(2)能如实提供维护保养合同及有关记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10000元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432.4元。 罚没款合计:10432.4元(壹万零肆佰叁拾贰元肆角)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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