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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天佐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092765018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南路555号博朗天御一期2号楼1302-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0
(2025)新0105民初7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8
(2025)新0105民初714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5
(2025)新0105民初714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6
(2025)新0105民初7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1
(2025)新0105民初87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美霖五金经销部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0
(2025)新0105民初714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2
(2025)新0105民初7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和田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7
2020-08-13
(2020)新22民终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7
2019-11-18
(2019)新2201民初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密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麦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实:1、经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现2026年5月8日维保人员为阿布都克尤木·吐来克、阿不都拉·莫明,但维护保养记录单上填写日期为2026年5月7日,签字维保人员为“阿布都拉、阿不都拉”,经监控回放发现实际维保人员为:阿布都克尤木·吐来克、亚生·阿不都热合曼,三处信息不一致,且亚生·阿不都热合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2、电梯底坑内补偿链、缓冲器锈蚀严重。一:维保记录信息与实际维保信息及系统维保信息不一致是因为新疆勤丰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负责人不经常居住在麦盖提县,对公司维保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维保人员在填写维保记录时不仔细、不认真,犯下此次错误;二:实际维保人员亚生·阿不都热合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这一问题,是因为2026年4月16日其已参加相关资质的考试,并且成绩和格,其中理论成绩90分,实操成绩73分,只是证书还未发放,其证书合格有效期为2026年4月30日,发放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三:麦盖提县华美精品主题酒店电梯底坑内补偿链、缓冲器锈蚀严重这一问题,我公司维保人员2026年1月份就与我和使用单位都说过,但由于我公司后期未进行及时督促跟踪,指导贵局发现仍未整改。涉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事实成立。
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2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查明,2023年8月1日当事人与新疆昊元美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对新疆昊元美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7号、8号曳引式乘客电梯进行了维保,5号、6号曳引式乘客电梯是2024年2月份新安装的电梯,当事人没有维保,直接填写了维保记录;地下二楼B2-4的扶梯维保时间应该是2024年9月7日,由于维修其他电梯,导致这部电梯当日漏保。上述5号、6号曳引式乘客电梯、B2-4扶梯3部电梯的保养过程当事人均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维保合同,上述三部电梯约定每台电梯每月维护保养费用含税价为920元,每月维保2次,三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460元,需缴纳6%的税金为2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32.4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采取措施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涉案电梯数量3台。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不超过1年的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10部的;(2)能如实提供维护保养合同及有关记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10000元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432.4元。 罚没款合计:10432.4元(壹万零肆佰叁拾贰元肆角)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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