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欣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MA9G7X567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居委会独山大道盛唐商务苑11幢4楼展馆北厅B-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2
(2024)沪0104民初77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9
(2024)沪0104民初77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4-05-06
(2024)沪0104民初77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6
(2024)沪0104民初77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
2024-04-23
(2024)沪0104民初77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7
(2024)沪0104民初790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7
2024-04-17
(2024)沪0104民初77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8
2024-04-09
(2024)沪0104民初77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9
2023-03-23
(2023)沪0104民初67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23
(2023)沪0104民初67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
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7
2023-05-04
(2023)沪0104民初64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7
2023-03-23
(2023)沪0104民初67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08
2023-03-02
(2023)沪0104民初38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睿文科技有限公司与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780号
关于当事人涉嫌侵犯“妙古方”商标权举报的核查情况如下:经核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吖教授官方旗舰店”发布的“妙古方优候清抑菌液”商品销售链接,系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石家庄大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该商品链接已于2025年7月21日下架,销售记录为零,当事人未实际购进及销售该商品。举报人未能提供“妙古方”商标权利所有人的有效授权材料,无法证明其具备合法举报主体资格;且当事人已举证证明该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主观上无侵权故意。 关于当事人销售“艾灸清湿贴”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举报的核查情况。经查,该商品属普通商品,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平台“今日扁鹊旗舰店”发布的“艾灸清湿贴”商品销售链接,系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南阳市送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建立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商品于2025年7月24日上架,2025年9月14日下架,累计销售0单,当事人未实际购进及销售该商品。其商品详情页发布“祛湿”表述,该表述用于描述产品使用效果,属于对功效的说明性内容,超出了普通商品广告允许宣传的范围,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科学依据或相关检测报告证明上述功效的真实性,不符合普通商品广告内容的规范要求。 上述广告页面宣传内容以供应商提供的文案为基础,由当事人之员工张奇新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网页设计与发布费用合计200元。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计800元。
8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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