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尚城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冬连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4MA368RF86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姚家边尚城国际小区12.13.14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商处罚〔2024〕2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02月23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主要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2024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17板(2粒/板),“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28板(2粒/板),“南孚聚能环4”1号电池15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电池是当事人从微信号:liao 13607902133、微信昵称:AO众诚百货阿辉 13607902133的送货人廖辉辉(已被公安抓获)处采购,已提供部分进货单为证。该批次电池中采购了南孚5号电池1盒30板(2粒/板),进价3.5元/板(2粒/板),销售13板(2粒/板),销价5元/板(2粒/板);南孚7号电池1盒30板(2粒/板),进价3.5元/板(2粒/板),销售2板(2粒/板),销价5元/板(2粒/板);“南孚聚能环4”1号电池15粒,进价6.4元/粒,销价10元/粒,未销售。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50元。因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进销价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正品电池出厂价、市场建议零售价相符,认定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南孚”系列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没收侵权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且在本案办理
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
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