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花溪许放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老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1MA6HCK3X2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摩托车市场B2-2-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安市监罚[2025]5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注册地为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摩托车市场,主要在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摩托车市场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听说贵安新区暂无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于是选择人员集中的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集市赶集日(2025年5月27日)到中八集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当事人2025年5月26日从贵州鑫小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1台电动自行车,运输到中八集市路口进行销售(当事人自称自行用2025年5月21日从南明区一销售商购进的鞍座进行改装,我局执法人员核实未发现当事人采购用于改装鞍座的付款记录、进货记录等采购证据;未发现改装拆卸的鞍座)。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见下表,货值金额共计74169元,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R3170Z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4011119605002)已于2025年5月7日被撤销,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共一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
我局已将线索移送当事人注册所在地花溪区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供应商所在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所在地佛冈县、锡山区市场监管局。
序号 型号 进货价格/台 销售价格/台 数量(台) 货值金额(元)
1 TDR3403Z 1000.00 2199.00 4 8796.00
2 TDR3380Z 1100.00 2299.00 6 13794.00
3 TDR3375Z 1600.00 2599.00 6 15594.00
4 TDR3471Z 1100.00 2299.00 3 6897.00
5 TDR3163Z 1520.00 2699.00 3 8097.00
6 TDR3335Z 1550.00 2399.00 5 11995.00
7 TDR2943Z 1180.00 2199.00 2 4398.00
8 TDR3443Z 1100.00 2299.00 1 2299.00
9 TDR3170Z 1100.00 2299.00 1 2299.00
合计 31 74169.0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五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在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集市路口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及2025年7月29日对其经营场所、陈述改装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安市监强制〔2025〕18号)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委托检验协议书》七份,证明我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的事实;
5.《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检验期间告知书》(贵安市监检期告字〔2025〕6号)、送达回证,证明告知当事人检验期限的事实;
6.《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贵安市监检告字〔2025〕8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04-2025-
罚款12.6087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6087.30元
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