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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品宴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继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02MA2DG6BKX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四路321、323、325、3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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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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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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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3〕101号
经查明,上述批次的不合格腊肉是当事人于2022年年底自行腌制并晾晒加工所制,共制作了150斤腊肉,制作成本为20元/斤。据当事人厨师长及采购经理陈述,店内腌腊肉制品有两种,在菜品命名时为区分两者,一种称之为“咸肉”,一种称之为“腊肉”,而本次抽检所用的“腊肉”,用于菜品加工时被称之为“咸肉”。根据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中有关“术语和定义”的解释,腊肉是以鲜(冻)畜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腌制烘干(或晒干、风干)、烟熏(或不烟熏)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因此上述“咸肉”对应的术语应为“腊肉”,检验报告中的“食品名称:腊肉”并无不妥。 又查明,根据现场在当事人收银电脑上提取的菜品销售记录显示,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当事人共对外销售:1、咸肉烧雷笋,销售数量79份,销售金额4582元,实收金额4430.15元;2、冬菜咸肉炖盐卤豆腐,销售数量20份,销售金额960元,实收金额923.84元;3、咸肉烧野笋,销售数量4份,销售金额232元,实收金额229元。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购买“咸肉”用于抽检费用为40元。据当事人厨师长陈述,每道使用“咸肉”的菜品中,“咸肉”的实际使用量约为1-2两。综上,经计算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用于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总计为5622.9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总计为5622.9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陆佰贰拾贰元玖角玖分(¥5622.99);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综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贰拾贰元玖角玖分(¥10622.99),上缴国库。
5000.00元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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