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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启新街杨氏上海熏腊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丽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JPWC7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64号(地产菜综合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桦甸市启新街杨氏上海熏腊熟食店一直在经营,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共两层,约100平方。一楼食品加工间东南侧有一正在使用的卫生间,装有冷冻食品的冰柜和装有半成品的容器有黑色油污;二楼加工间地面铺设带有污渍和油污的纸壳,用于生产使用的煮锅、盆、桶、勺子以及货架污秽不洁且有厚重油污,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启新街杨氏上海熏腊熟食店进行肉制品小作坊专项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启新街杨氏上海熏腊熟食店,涉嫌未保持生产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清洁和食品加工区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7日立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丛丽、张帅、苏学玮、薛萌对该案进行调查。2024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桦甸市启新街杨氏上海熏腊熟食店店内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杨丽成。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店铺正在营业,经营场所共两层,一楼为销售柜台和加工间,二楼为加工间,加工间内有卫生间且污秽不洁,现场公示营业执照、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桦甸市启新街杨氏上海熏腊熟食店一直在经营,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共两层,约100平方。一楼食品加工间东南侧有一正在使用的卫生间,装有冷冻食品的冰柜和装有半成品的容器有黑色油污;二楼加工间地面铺设带有污渍和油污的纸壳,用于生产使用的煮锅、盆、桶、勺子以及货架污秽不洁且有厚重油污,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桦甸市桦甸市启新街杨氏上海熏腊熟食店使用不清洁容器、工具、设备以及食品加工区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 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已涉嫌构成未保持生产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清洁和食品加工区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当事人未保持生产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清洁的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罚款500元。 当事人食品加工区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建议责令停产停业3天。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2.责令停产停业3天。
5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