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鹏泰莱客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华财 | 注册资本:437.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MADLTR3W2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北路1号新世界广场负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建罚行决字2026第002号
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吉安鹏泰莱客百货有限公司现场消防执法巡查发现,该项目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准(2021年版)》
5000.00元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3-12
2
吉州市监处罚﹝2025﹞10号
2024年12月24日,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牛蛙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360802392430107ZX),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No:FS24120618002)表明,抽检的该批次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验收单(验收单号202412220007)、销售记录、供应商购销合同表明,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从吉安市青原区飞海水产店购进,购进数量5.15公斤,购进价14.95元/公斤,后以19.6元/公斤的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该批次不合格牛蛙已销售完4.874公斤、报损0.276公斤,确认货值即违法所得95.53元。 2024年12月9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本地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360800382900173ZX) , 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No:SP-JD-20250203)、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 (编号:WT25-350210008) 均表明,抽检的该批次本地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验收单(验收单号202412080025)、销售记录、票据显示,该批次不合格本地椒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8日从章贡区成逸蔬菜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110.0公斤,购进价3.4元/公斤,后以3.72-3.98元/公斤(详见销售记录)的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该批次不合格本地椒已销售完108.292公斤、报损1.708公斤,确认货值即违法所得429.62元。 2024年12月9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腊鸭腿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360800382900177ZX) , 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No:SP-JD-20250323)表明,该批次腊鸭腿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验收单(验收单号202412010021)、销售记录、商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表明,该批次不合格腊鸭腿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从章贡区江铭食品贸易商行购进,购进数量100.0公斤,购进价10.5元/公斤,后以15.6元/公斤的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该批次不合格腊鸭腿已销售完99.228公斤、报损0.772公斤,确认货值即违法所得1513.54元。 同时查实,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牛蛙、本地椒、腊鸭腿过程中,查验了相应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存了相应的商品验收单、销售记录、合同(协议),未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且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38.69元; 3、并处58000.0罚款。 合计执行罚没款60038.69元,予以上缴国库。
58000.00元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