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明辉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位国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875HA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柴河社区海口大道331-5号1栋1单元1层101室(标准地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513号
经查,2023年3月25日,当事人从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产品批号为2211022的药品“康弘松龄血脉康胶囊”10盒,该批次药品的外包装标签信息为:“国药准字Z1096002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二路355号;生产企业名称: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天府东路309号;规格:每粒装0.5克,30粒/盒;生产日期:2022.11.11;产品批号:2211022;有效期至:2025.10.”。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药品“康弘松龄血脉康胶囊”的价格为每盒20.14元,共付购货款201.4元,然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药品货架上以每盒2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5月6日,当事人又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产品批号为240417的药品“乐赛仙盐酸赛庚啶乳膏”10盒,该批次药品的外包装标签信息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349;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湖南五洲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地址:湖南省湘潭天易经开区碧泉潭路219号;生产企业名称:湖南五洲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湘潭天易经开区碧泉潭路219号;规格:20克:100毫克;生产日期:2024年04月17日;产品批号:240417;有效期至:2026年03月”。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药品“乐赛仙盐酸赛庚啶乳膏”的价格为每盒6.99元,共付购货款69.9元,然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药品货架上以每盒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购进日期开始到该批次“康弘松龄血脉康胶囊”有效期届满前(2023年3月25日至2025年10月),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康弘松龄血脉康胶囊”9盒,剩下1盒放在药品货架上待销售;从购进日期开始到该批次“乐赛仙盐酸赛庚啶乳膏”有效期届满前(2024年5月6日至2026年3月),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药品“乐赛仙盐酸赛庚啶乳膏”8盒,剩下2盒放在药品货架上待销售。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房药品货架上发现上述批次的“康弘松龄血脉康胶囊”1盒和“乐赛仙盐酸赛庚啶乳膏”2盒,上述3盒药品处于待售状态且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1盒“康弘松龄血脉康胶囊”的货值金额为22元,2盒“乐赛仙盐酸赛庚啶乳膏”的货值金额为16元,货值金额总计38元。因当事人在上述批次两种药品的有效期届满后未实际售出上述两种药品,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盒“康弘松龄血脉康胶囊”、2盒“乐赛仙盐酸赛庚啶乳膏”;2、对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2
仙桃市监处罚〔2024〕199号
经调查,2022年5月25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百合康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4盒,每盒进货单价为15.60元/盒。2022年5月29日,当事人从东莞市正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康富丽牌大豆磷脂软胶囊”5瓶,每瓶进货单价为15.49元/瓶。2022年7月9日,从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驰铭?,维生素E软胶囊”5盒,每盒进货单价为29.90元/盒。以上保健食品均为医药公司直接配送给当事人。截至各保健食品保质期届满时,“百合康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销售了3盒,销售单价为25元/盒。“康富丽牌大豆磷脂软胶囊”销售了1瓶,销售单价为25元/瓶。“驰铭?,维生素E软胶囊”销售了4盒,销售单价为35元/盒。从各保健食品保质期届满时至2024年1月24日止,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共计6个)摆放在保健食品专区柜上售卖,未售出。涉案保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60元。因当事人无销售单据,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过期的“康富丽牌大豆磷脂软胶囊”4瓶、“百合康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1盒、“驰铭?,维生素E软胶囊”1盒;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