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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楚云注册资本:50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06300009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B栋9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0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杰森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0
(2024)豫1528民初3665号
合同纠纷
陈*
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息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3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杰森建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7
2021-01-29
(2021)鄂01民终466号
排除妨害纠纷
高**、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07
2020-11-18
(2020)鄂0102民初3553号
排除妨害纠纷
高**与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鄂储小区2单元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46号
现查明: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机电工程的施工:暖通工程、建筑工程、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安防系统工程;钢结构工程;液压电梯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及技术咨询(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电梯及配件销售;发电机、配电柜、机电设备、智能化设备、中央空调、锅炉、电子产品、节能产品、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520-2027,发证日期:2024年10月8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4日)。 当事人与武汉江玉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ZHTJD-20250615-WB020,案涉电梯(设备代码为:30104201042005100010)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 2026年3月27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武汉江玉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现场检查,通过武汉江玉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控发现:2026年3月16日,武汉江玉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宋锋于2026年3月16日11:25开始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间全程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在维保期间仍正常使用,维保人员现场仅拍照,未开展实质性维保,未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当事人未完成《电 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表A-1《半月保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认定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与武汉江玉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ZHTJD-20250615-WB020)约定2025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4日当事人武汉众和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武汉江玉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1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维保费用为每台每年3600元。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服务为每月两次保养、4次季度保养、2次半年度保养、1次年度保养。保养时间为:半月保养60分钟、季度保养90分钟、半年保养120分钟、年度保养250分钟,全年总保养时长为2190分钟,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半月保养,故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费用为98.6元。 经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平台查询,当事人曾因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9日、2025年9月15日受到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经整改,不再责令其停止使用,我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8.6元 罚没款合计15098.6元
15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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