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戴包子小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兴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CT3RDX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山县宝丰镇侯家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在竹山县宝丰镇侯家湾村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店内共有2名从业人员,办理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
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处未设置防蝇帘、操作间抽油烟机处缝隙过大,防蝇防虫措施不到位;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密闭,垃圾裸露易滋生蚊虫,产生异味,冷藏柜内未密封的自制蒜汁与待加工的芹菜、豆腐混放,存在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风险。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6年2月4日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被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市监当罚〔2026〕438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438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防蝇设施,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未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违法行为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防蝇设施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