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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区宽广购超市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昭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1MABMQ3DH9J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车站路西侧、光华西道南侧万达广场负一层B1-A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唐处〔2023〕13022123000210号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了1、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酒鬼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AAD321003AAF60E46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粉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AAD321003AAF60E469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n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与被抽样产品同一批次的酒鬼花生米、粉坨。陪同检查人员称被抽样的那批酒鬼花生米、粉坨已全部售完。经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此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n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从北京果味食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酒鬼花生米55.2kg,购进价格19.3731元\/kg,购货款:19.3731元\/kg*55.2kg=1069.39512元,四舍五入为1069.4元。于2023年3月15日开始以27.6元\/kg的价格上架销售,到2023年4月3日,这批酒鬼花生米已全部售完,销货款:27.6元\/kg*55.2kg=1523.52元。当事人被抽检的这批花生米,原包装产品名称为麻辣花生,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名称为油炸花生仁,当事人购进后,为了便于总部统一管理商品库存和销售查询,该公司连锁的所有超市,售卖的该品类花生米名称系统中设定为酒鬼花生米,就将购进的麻辣花生标识制作成了酒鬼花生米标识。从当事人提供的原包装箱及原包装图片、2023年3月15日抽检当日拍摄的被抽检酒鬼花生米图片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可以确认,当事人购进的麻辣花生与被抽检的酒鬼花生米是同一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4验收4.3 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票据等文件应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但在验收入库单上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履行到位。 \n2、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天津金盛喆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粉坨14斤,购进价格4.5元\/斤,花款4.5元\/斤*14斤=63元。购进后由凉拌菜摊位验收后直接上架销售。到2023年3月16日,这批粉坨已全部售完,销货款4.99元\/斤×14斤=69.86元。当事人被抽检的粉坨,是由供货商从唐山市丰润区吉顺发市场一流动摊位采购的,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无法溯源,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到位。\n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酒鬼花生米货值金额1523.52元,违法所得1523.52元,粉坨货值金额69.86元,违法所得69.86元。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52
没收违法所得0.159338万元,罚款6.5500万元
65500.00元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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