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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惠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1MACBPQK46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惠祥路98号标准厂房2-3楼3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274号
根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当事人销售的“白黑客Bai hei ke防脱育发洗发露(植物滋润型)”为特殊化妆品,“御欧妮二硫化硒控油去屑止痒洗发水”为普通化妆品,为提高上述商品销量,在商品网页广告中宣传“防脱密发 控油去屑 生发增发密发...”与“头螨头痂、毛囊红痘、抑菌止痒”等内容,且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化妆品命名指南》 “一、禁用语(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生发;”明确表明“抑菌”“生发”为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上述广告内容既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又未能提供相关出处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既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违法行为,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处广告费用3倍﹝即600元﹞的罚款
60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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