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翠娟 | 注册资本:1484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31348283X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东西主干道北侧颍河铸造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4
买卖合同纠纷
北屯市恒鑫诚明硅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10-30
(2025)新2302民初35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深圳市武利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5-10-10
(2025)新2302民初35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深圳市武利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5-09-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5
2025-07-08
(2025)新2302民初224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姜**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6
2025-06-11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欣纳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寿光市人民法院
7
2025-05-13
承揽合同纠纷
洛阳睿腾窑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寿光市人民法院
8
2024-04-08
(2024)新2302民初755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北屯市恒鑫诚明硅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9
2024-03-19
(2024)新0105民初14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刘**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20
(2020)新2302民初2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31
2022-01-30
(2021)新2302执1760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20
2021-05-27
(2021)新2302民初16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与新疆蓝建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19-08-31
(2019)新2302民初10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49690.72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06
2020-05-09
(2020)新2302执保391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5737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11-05
2020-05-09
(2020)新2302执保390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5737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5-15
2020-04-21
(2020)新2302民初2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贾**与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5-15
2020-04-21
(2020)新2302民初2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贾**与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5-06
2020-04-14
(2019)新2302执1397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8-15
2019-07-30
(2019)辽08民辖终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05
2019-07-02
(2019)新2302财保33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耀星源盛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孙**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环罚(2025)5-05号
涉嫌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立案查处
343700.00元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25-08-26
2
(阜)应急罚(2025)12号
2025年3月12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故隐患:1.煤气发生站为爆炸危险场所2区,其二楼5号炉流量计为非防爆电气,其配气室门口开关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现场使用IIB防爆电气,应使用IIC型防爆电气;2.氢气发生站为爆炸危险场所2区,站内配电柜为非防爆电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5-04-29
3
(昌州)应急罚(2024)48号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氮气站1号氧含量监测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氧含量显示13.01%VOL),检查控制箱时发现1号氧含量监测报警器处于离线状态,数据未传输到控制箱,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导致1号氧含量监测报警器未能有效投入使用。
处人民币 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5000.00元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