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亮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鲁鲁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GXC45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000号C0220席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2026)沪0115民初79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亮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瑞雯农副产品中心,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10-31
(2025)沪0115民初103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源凯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亮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4
(2025)沪0115民初103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源凯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亮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5〕152024006470号
经查,当事人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000号市场内C0220席位经营食品店,主营鸡蛋。2024年3月23日,当事人以3.40元/斤的价格向南阳望森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鸡蛋3338斤,并以不同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3月24日当事人以4.20元/斤的价格将其中2809斤鸡蛋销售给上海新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其中一箱鸡蛋(22公斤)于3月26日由上海新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企食当家(上海)城市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销往被抽检单位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年3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4月7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YS24061300587),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产品经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10ug/kg,实测值为317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4310000002530934)显示该批次鸡蛋采购自上海新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即当事人供货单位。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接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沪市监崇移送〔2024〕1224081522号)。承办人于2024年8月23日至现场查看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YS24061300587),当事人处无上述批次“鸡蛋”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抽检批次鸡蛋溯源表示无异议。
至2024年8月23日,被我局查获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上述批次“鸡蛋”的其它销售凭证,我局也未查获当事人的详细经营账册等佐证违法经营“鸡蛋”的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以超过一万元计。违法所得按销售给上海新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述批次鸡蛋2809斤计,共计2247.20元。
没收违法所得0.224720万元,罚款0.800000万元,警告
8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2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4005429号
经查,当事人于浦东新区沪南路2000号市场内C0220席位经营食品店,主营鸡蛋。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向南阳望森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13箱鸡蛋,总重量603.8斤,采购价*元/斤,运费10元/箱,到货日期2024年4月28日。后上述鸡蛋以不同价格出售给不同客户,其中1箱(总重量44.2斤)于2024年4月29日销售给上海泽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浦东实验中学北校学校食堂承包商),销售单价*元/斤。2024年4月30日,上海泽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自行提货。
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浦东实验中学北校学校食堂的上述“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1日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4-6425-Y-1813),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产品经检验地美硝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测出,实测值为269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4310000273031961)备注显示该批次鸡蛋采购自上海亮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即当事人处。
承办人于2024年5月15日至现场查看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4-6425-Y-1813),当事人处无上述批次“鸡蛋”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024-6425-Y-1813)后,于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复检机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33487),复检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鸡蛋”经检验地美硝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测出,实测值为208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配合提供被抽检批次鸡蛋进货凭证、进货验收台账、供应商资质及相关合格《检验报告》。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截止报告当日,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27.57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2757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
2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